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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怎么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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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