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律师 不得 情形 撤销 要约 石河子合同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下一篇:旅游合同应载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