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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下: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阅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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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