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如下: (一)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阅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律师 地点 成立 合同 石河子合同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如何解释 下一篇:合同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