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付地点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 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 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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