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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向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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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