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受害 人有 司法 取得 权利 赔偿 司法赔偿 国家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受害人有取得司法赔偿权利的情形 下一篇:国家不承担司法赔偿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