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1991年7月10日法(交)函<1991>6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侵占 铁路运输 关于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