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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法行〔2000〕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2000〕93号《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诉讼的标的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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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