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3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复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最高人民法院 被盗 机动车辆 关于 法院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