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
- 上一篇: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 下一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