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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处罚的行为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一)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跨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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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