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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裁决的情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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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