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必须 房屋拆迁 单位 具备 条件 设立 房产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