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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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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