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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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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