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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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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