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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押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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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