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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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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