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不动产 动产 集体 范围 有的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下一篇: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