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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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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