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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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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