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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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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