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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