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和彩票代偿者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二)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代偿 彩票 发行 不得 机构 销售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 下一篇:邮政法相关用语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