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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供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租用获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不得向其他从事网站接入服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转租所获得的网络接入等电信资源。

  (二)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等服务。

  (三)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网站经营许可管理和备案管理的业务管理系统,实现对代报备网站用户信息的动态维护和更新,并定期向电信管理机构报送网站管理所需有关信息。

  (四)对所接入网站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传播明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接入和代收费等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终止或者暂停对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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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