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的软件产品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