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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的软件产品

 

    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软件产品: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四)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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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