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及导游等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导游 旅行社 行为 不得 实施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期刊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的程序 下一篇:可以通过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符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