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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及导游等不得实施的行为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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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