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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批发、零售、储运的酒类商品

 

  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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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