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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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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