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的内容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化妆品 广告宣传 不得 内容 有的 民法知识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的权利 下一篇: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