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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团体和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

  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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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