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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一)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
  (二)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人撤回保证的;
  (四)其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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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