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的情形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一)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 (二)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人撤回保证的; (四)其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变更 人民检察院 或者 撤销 诉讼程序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