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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取保候审时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向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被告人签名,并应当责令其必须遵守下

列规定:
  (一)不逃跑,随传随到;
  (二)不泄露案情,不隐匿、毁弃证据,不串通口供;
  (三)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四)需要外出的,必须报经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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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