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申请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提前90日向人事部提出申请,由人事部对举办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人事部出具授权审批函,交由交流会会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同时抄送主办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 (一)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申请书; (二) 拟刊播的广告稿,须注明全国性人才交流会的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收费标准; (三) 举办单位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 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承办单位的合作协议书。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