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缺陷 投入 存在 发现 产品 流通 产品侵权 侵权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 下一篇: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