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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方可以道路上进行的活动

    根据《石河子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道路上进行下列活动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
    1、在建筑物面临道路一侧开设机动车入口或设置台阶、门坡等辅助设施的。
    2、在道路附道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的。
    3、在道路上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拍摄电影、电视、游行车队等活动的。
    4、在道路上设置或变更公交车、出租车、通勤车、进出市区的站点的。
    5、在道路上修剪行道树、喷洒药水、维修电线杆和架空线或在车道上打开井盖等作业时,须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协商后再进行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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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