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应办理相应登记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石河子律师 相应 机动车 记的 情形 办理 侵权赔偿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申请机动车登记应提交的证明和凭证 下一篇: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