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八中最低工资的含义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四十八 中最 低工资 劳动法 含义 拖欠工资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下一篇: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