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工伤 待遇 享受 职工 停止 工伤保险 工伤事故 石河子劳动争议律师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工伤职工的护理费待遇 下一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