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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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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