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石河子律师 http://www.shz58.com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房屋 共有 价值 归属 方对 夫妻 离婚纠纷 离婚律师 婚姻纠纷 继承纠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下一篇: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