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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财产的处理办法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若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同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一般按下列方式处理:

    1、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2、同居生活期间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向另一方萦要的财物,一般应当返还。

    4、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患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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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