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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求离婚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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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