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 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 浙江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的请示》(浙人退〔1997〕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1989年、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与全国劳动模范虽然称号不同,但属于同一个层次,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应享受与全国劳动模范相同的特殊贡献待遇。 二、获得其他年份全国、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人员,退休后能否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请你们严格按照人退发〔1989〕1号文件精神执行。 1997年11月24日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先进 工作者 人事部 退休 全国 关于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劳动部关于同意将天津市交通企业汽车维修漆工等五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 下一篇:人事部关于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能否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