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卖房等行为是否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答复1991年5月23日 问:卖房等行为是否可以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委,1990年9月4日) 答:所述卖房等行为有些确实有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须另行研究作出规定,不宜将这些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予以处罚。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人大常委会 法制 委员会 全国 工作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 下一篇: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几个问题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