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公司事务 > 破产清算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和解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或者出资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权人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三)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于被宣告破产前提出重整申请,且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规定;

   (四)债务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和解。




Tag标签:债务人  债权人  受理  人民法院  法院  债务  债权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