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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应当将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财产份额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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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