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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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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