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 受理投诉或请求后调查证据时可以采取的手段 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请求后,可以采取以下手段收集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帐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登记保存。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时间:2017-07-19 来源:石河子律师 作者:陈燕 点击: 次 好评: Tag标签:地方 受理 管理部门 行政 著作权 知识产权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复制网址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上一篇: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展会期间的工作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