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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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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