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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制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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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