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诉讼程序 > 执行程序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石河子  律师  终结  情形  人民法院  裁定  行的  诉讼程序  法院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