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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具执行较力的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二条之规定,具有执行效力的终审判决,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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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