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律师 石河子律师

首页 > 人事争议 > 人事仲裁 > 石河子律师公众号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可以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石河子律师-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Tag标签:公务员  涉及  人事  可以  人的  处理  人事仲裁  人事争议  


长按下面的二维码添加律师微信号常备无患哦!

石河子律师陈燕  18999733322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